山东省汽车摩托运动联合会章程
(第五届理事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山东省汽车摩托运动联合会,简称山东省汽摩联。
英文名称:SHANDONG AUTOMOBILE & MOTOR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MSA。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全省汽车摩托运动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是遵照我国《宪法》、《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体育工作方针,为发展我省汽车摩托运动,积极开展该项活动,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会战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联合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第五条 本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团结全省汽车摩托运动的工作者和爱好者,宣传和开展汽车摩托运动,积极推进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实施,促进汽车摩托运动的发展。
(二) 全面负责全省汽车摩托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管理规章以及全省竞赛计划;负责该项运动的技术信息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 主办、承办或委托承办国际、国内各类汽车摩托运动的比赛和含有竞赛性质的汽车、摩托车旅游及表演活动。
(四)举办汽车摩托运动训练班;对有培养前途的青少年选手进行短期训练;对代表本会参加国内或国际比赛运动员进行短期集训和技术指导。指导各会员单位普及汽车摩托运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术。培养汽车摩托运动的裁判员、教练员队伍。
(五) 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多种汽车摩托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为发展汽车摩托运动事业筹集资金。
(六) 搞好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省内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的创建、评星、管理、发展规划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热爱汽车摩托车运动,致力于发展汽车摩托车事业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俱乐部等;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驻鲁部队的汽车摩托运动团体;
(五)有条件的基层汽车摩托运动俱乐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及其它相关材料;
(二)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颁发会员单位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力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有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各会员之间相互支持,团结合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组成机构和专项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品德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体育活动、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比赛及其他
第三十九条 举办汽车、摩托车比赛(含比赛的申报与批准,参赛选手、运动器材、比赛场地,违章处罚等),均参照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颁发的有关制度、规则进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经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会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本经 2023 年 12 月 1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会员大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