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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11-29 15:33:06
政策法规
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汽车摩托车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汽车摩托车赛事实际情况,制定《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汽摩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汽车摩托车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汽车摩托车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 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汽摩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地方汽摩运动协会等。

  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负责在中国举办的国际汽摩赛事、全国性汽摩赛事的赛风赛纪管理和实施工作。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地方汽摩运动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汽摩赛事活动的赛风赛纪管理和实施工作。

  汽摩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汽摩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汽摩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按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组织和运行机制,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二)完善汽摩赛事竞赛规则和裁判管理办法,规范汽摩赛事活动;

  (三)加强对国家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四)指导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汽摩运动协会履行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汽摩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六)开展赛风赛纪违规调查和惩处;

  (七)参与国际体育组织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第八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汽摩运动协会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及所管理运动队赛风赛纪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汽摩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汽摩运动协会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本地区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汽摩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赛风赛纪准则

  第十二条 汽摩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汽摩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第十三条 汽摩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体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训练和参与汽摩赛事活动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定期举办主题活动。

  第十四条 汽摩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

  第十五条 汽摩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赛中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汽摩运动协会、汽摩赛事组委会的工作人员须做到: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赛风赛纪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切实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赛事组委会的管理要求,赛场内外不得铺张浪费,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赛事公平的宴请和馈赠,不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三)遵守财经纪律,不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用公款旅游或接受地方相关部门为本人、家人及亲友安排的旅游活动,不以任何理由私设“小金库”;

  (四)在竞赛组织和裁判员选派工作中坚持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工作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的公正执裁;

  (五) 赛事组织者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比赛相关的安全保障、医疗救援、熔断机制等方案,加强赛场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十七条 参赛队伍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须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不得向工作人员和裁判员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组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公正执法;

  (二)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三)遵守赛场行为规范、竞赛规则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得无故弃赛、罢赛或拒绝领奖,服从现场管理,服从判罚,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运动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得聚众酗酒、滋事闹事,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汽摩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第十八条 裁判员、志愿者及竞赛辅助人员须做到: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赛事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参赛单位及个人给予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二)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主人翁精神,比赛期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准确执法;

  (三)严格执行竞赛规则,认真学习所在岗位的工作细则,完善工作方法,按时参加赛事组委会安排的裁判员或相关岗位培训、会议、执裁等相关活动;

  (四)使用文明语言,服装统一整洁,行为举止大方得体,待人真诚礼貌,熟悉岗位职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 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二十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辱骂裁判、干扰执裁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计时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就汽摩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它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二十二条 汽摩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开展调查。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四条 汽摩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根据情节轻重,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汽摩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禁止参加全国汽摩赛事活动1场以上;

  (六)取消本次汽摩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七)一定期限内禁止参赛或者终身禁赛。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根据竞赛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本次汽摩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取消1场或多场汽摩赛事执裁资格;

  (四)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五)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六)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汽摩赛事活动。

  第二十七条 汽摩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参加国际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根据本细则予以追加处理。

  第三十条 参加重大国际汽摩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辅助人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所属单位和负责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汽摩赛事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涉及有关参赛队伍的运动员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对运动员和参赛队伍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相关参赛队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三十八条 汽摩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通过操纵比赛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地方汽摩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项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措施。

  第四十一条 外国运动员在中国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汽摩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