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体字〔2023〕29号
各市体育局(教育和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山东省体育局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包括委托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体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省、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行使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八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从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四)从重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一条 行使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体育行政部门不能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体育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应当给予体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过体育行政处罚的;
(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或者体育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行使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取证时,办案机构应当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案件调查终结时,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定性和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以及裁量基准适用情况等,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提出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经审查,发现办案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有以下情形的,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
(一)未说明理由的;
(二)未附相应证据材料,或者所附相应证据材料不足的;
(三)建议的处罚种类或幅度适用不当的;
(四)其他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并在集体讨论中充分研究行政处罚裁量的适当性。
第二十条 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增强说理性。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听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全省体育行政部门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按规定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2018年12月18日印发的《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体字〔2018〕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