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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汽车摩托运动联合会 捐赠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5-08-18 11:09:59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山东省汽摩联接收的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赠车辆(以下简称“捐赠车辆”)的管理与使用,保障车辆安全、高效、合规运行,明确使用责任,维护捐赠人权益,充分发挥捐赠车辆在山东省汽摩联日常办公、会员服务及卡丁车/摩托车运动培训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团管理条例及山东省汽摩联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社会各界及个人无偿捐赠给本山东省汽摩联,产权归属本山东省汽摩联所有,并用于支持山东省汽摩联日常运营、业务活动及体育培训项目的各类汽车、摩托车(含卡丁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公益性原则:捐赠车辆必须用于支持山东省汽摩联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优先保障培训教学、赛事服务、公益推广等核心职能。

合规性原则:车辆管理、使用、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机动车管理、交通安全、社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效率性原则:建立科学调度机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

安全第一原则:始终将车辆使用安全放在首位,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驾驶员资质合格。

责任明确原则:明确车辆管理、使用、维护等各环节的责任主体。

透明可溯原则:建立完整的车辆档案和使用记录,确保过程透明、可追溯,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捐赠接收与登记

第四条 捐赠接收条件

捐赠人自愿无偿捐赠,并明确车辆产权转移至本山东省汽摩联。

捐赠车辆原则上应具备合法来源证明(如行驶证、登记证书等),无产权纠纷、无重大未处理违章及事故记录。

车辆技术状况应满足基本安全运行要求或具有修复价值(需明确修复方案和预算)。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车辆,山东省汽摩联有权谢绝捐赠。

捐赠人需签署《车辆捐赠协议》,明确捐赠意愿、车辆信息、产权转移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接收流程

 

意向沟通:秘书处或指定部门负责与捐赠人接洽,了解捐赠意愿及车辆基本情况。

初步评估:由山东省汽摩联车辆管理专员(或指定专业人员)对车辆进行初步技术状况和安全评估,提出接收建议。

内部审批:将捐赠意向、车辆信息、评估报告及《车辆捐赠协议》草案提交山东省汽摩联秘书长或理事会(根据金额或重要性)审批。

协议签署:审批通过后,与捐赠人正式签署《车辆捐赠协议》。

产权转移:依据协议约定,协助捐赠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将车辆登记至本山东省汽摩联名下。所需税费原则上由山东省汽摩联承担(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档案建立:接收车辆后,车辆管理专员应立即建立《捐赠车辆档案》,包含:

捐赠协议原件/复印件

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复印件

车辆购置发票/凭证(如有)

车辆技术评估报告(如有)

保险单复印件

钥匙交接记录

后续维修保养、使用、处置记录等

第三章 车辆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管理责任主体
山东省汽摩联秘书处是捐赠车辆管理的责任部门,秘书处负总责。秘书处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车辆管理专员”具体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调度、档案维护、保险购买、年检安排等工作。

第七条 车辆分类与用途
根据车辆类型、状况及捐赠意向,明确主要用途:

办公保障用车:用于山东省汽摩联日常公务出行、物资运输、外联活动等。

培训教学用车:专门用于卡丁车/摩托车驾驶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活动、教练员工作车等。

赛事/活动保障用车:用于赛事救援、器材运输、裁判工作、活动宣传等。

其他指定用途:经秘书长批准的特定项目或活动用车。

特别说明:卡丁车原则上仅限在指定封闭场地内用于培训或体验活动,严禁上公共道路行驶。

第八条 日常维护与保养

责任人:车辆使用部门或个人(驾驶员)是车辆日常清洁、基本检查(油、水、电、轮胎等)的第一责任人。车辆管理专员负责监督。

定期保养:车辆管理专员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制造商建议,制定年度保养计划,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在正规维修厂进行保养维修,保留详细记录和票据。

维修申请:车辆出现故障需维修时,由驾驶员或使用部门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车辆管理专员审核,报秘书长审批。紧急情况可先维修后补手续,但需说明原因。

费用承担:车辆保险、年检、日常保养、维修等合理费用由山东省汽摩联承担,列入年度预算。严禁因管理不善或违规使用导致的维修费用报销。

第九条 保险与年检

车辆管理专员必须确保所有上路行驶的捐赠车辆在有效期内投保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交强险)和足额商业保险(三者险、车损险等)。卡丁车需购买场地内适用的专项责任险。

车辆管理专员负责及时办理车辆年检手续,确保车辆合法上路。

第四章 车辆使用

第十条 使用资格

驾驶捐赠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员应熟悉车辆性能,遵守交通法规,具备良好的驾驶习惯和安全意识。

特定车型(如大型车辆、特殊改装车辆)或特定任务(如赛事救援)需经额外评估和授权。

第十一条 申请与审批

申请:使用人需提前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用车事由、时间、路线(或场地)、预计里程、使用人/驾驶员等信息。

审批:

办公用车:部门负责人审核 -> 车辆管理专员复核(检查车辆可用性)-> 秘书长审批(或授权副秘书长)。

培训/赛事用车:培训部/赛事部负责人审核 -> 车辆管理专员复核 -> 秘书长审批。

节假日/长途(单程>200公里)用车:必须经秘书长批准。

派车:审批通过后,车辆管理专员签发《派车单》,安排车辆交接。驾驶员凭《派车单》领取钥匙。

第十二条 使用规范

严格按照《派车单》批准的时间、路线(或场地)、用途使用车辆,不得公车私用(包括但不限于接送家属、个人旅游、探亲访友等)。

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爱护车辆,保持车内外整洁。发生任何事故、故障、违章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车辆管理专员和部门负责人。

完成用车后,及时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检查车况,清洁车辆(如适用),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记录实际里程、油量、车况等,交还钥匙和《派车单》至车辆管理专员。

 

 

卡丁车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场地安全规则,佩戴安全装备,在教练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油料管理

车辆实行定点加油,使用专用加油卡(或指定油站)。

车辆管理专员负责油卡管理、充值及使用记录核对。

原则上禁止现金加油,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并经秘书长批准后报销。

第五章 车辆处置

第十四条 处置条件
捐赠车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考虑处置: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因技术状况严重恶化,维修成本过高或无法修复,无继续使用价值。

长期闲置(如连续闲置超过1年)且无明确用途。

因山东省汽摩联业务调整不再需要。

捐赠协议中有特殊约定需处置的情形。

处置收益能更好地服务于山东省汽摩联宗旨(如用于购置更适用的培训车辆)。

第十五条 处置原则与程序

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或按捐赠协议约定),处置收益全部用于山东省汽摩联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程序:

评估:由车辆管理专员提出处置建议,并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残值评估。

方案拟定:秘书处拟定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方式:拍卖、报废回收、协议转让等,建议价格),明确处置收益用途。

审批:处置方案报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重大资产处置(如价值较高)需按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执行与备案:按批准方案执行处置,办理相关手续(过户、注销等),所得款项及时入账。处置全过程资料(评估报告、批准文件、交易凭证等)归入原车辆档案。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山东省汽摩联监事会有权对捐赠车辆的管理、使用、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秘书处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理事会报告捐赠车辆的整体状况、使用效率、维护费用及处置情况。

车辆管理专员应定期(每季度)对车辆使用记录、里程、油耗等进行统计分析,报告秘书长。

车辆档案和使用记录应保存完整,随时备查。

第十七条 违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未按规定申请、审批使用车辆,或公车私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用车资格,追缴相关费用(如油费、路桥费、违规罚款等)。

因个人责任造成车辆损坏、丢失或发生责任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足部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闲置、损坏或违规处置:追究车辆管理专员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发生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关系或会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本山东省汽摩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