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山东省汽车摩托车运动从业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山东省汽车摩托运动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会所属会员单位、注册车手、车队、赛事组织者、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山东省内开展的汽车摩托车运动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行业管理坚持 自律自治、公平公正、高效透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
第二章 行规行约
第四条(通用行为准则)
所有从业主体应当:
守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标准;
诚信履约:不得虚假宣传、恶意违约、拖欠服务款项;
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围标串标、诋毁同业;
安全至上: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配齐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条(车手/车队专项规范)
资质合规:持有效驾驶证、参赛执照上岗,禁止冒名顶替;
公平参赛:不得使用禁用改装部件、干扰其他选手比赛;
尊重裁决:服从赛事仲裁委员会判罚,文明表达诉求。
第六条(赛事组织者义务)
标准公开:赛前公示竞赛规则、奖金分配方案;
安全兜底:强制购买赛事公众责任险及参赛人员意外险;
合规办赛:未经联合会备案不得使用“山东省”“省级”“齐鲁”等称谓。
第七条(培训机构禁令)
严禁无资质开展职业车手等级培训;
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车辆及场地。
第三章 争议处理机制
第八条(争议受理范围)
受理以下行业内纠纷:
✅ 赛事成绩、判罚争议
✅ 商业合作违约纠纷
✅ 知识产权侵权投诉
✅ 行规行约违规举报
❌ 已进入司法程序案件不予受理
第九条(处理机构)
设立 行业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
组成:法律专家1名+退役车手代表1名+理事单位代表1名(由理事会任命);
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处理流程)
图表
材料齐全是
材料缺失否
提交争议-申请书形式-审查7日内立案并通知被诉方-一次性告知补正-被诉方15日内答辩-调委会组织听证调查-调解成功?签订调解协议书-出具裁决意见书-理事会备案执行
第十一条(处理时效)
普通争议:自立案之日起 30日内 结案;
急赛事争议: 72小时内 出具临时裁决(赛后15日补全程序)。
第四章 违规惩戒
第十二条(惩戒措施)
违规情节 | 惩戒方式 |
一般违规(首次) | 约谈警告+公开通报 |
严重违规 | 停赛1-12个月+罚款5000-20000元 |
重大安全责任事件 | 吊销注册资格+行业终身禁入 |
第十三条(救济程序)
被处罚方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10日内向理事会申请复核,理事会30日内作出终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规则由山东省汽车摩托运动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各会员单位、注册车手/车队、合作赛事基地
抄送:山东省体育总会、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
山东省汽车摩托运动联合会
202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