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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9
来源:办公室
鲁体字〔2025〕32号
各市体育(教育和体育)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体育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体育局
2025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比赛环境,进一步加强全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赛风赛纪违规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或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以下简称“体育赛事”)期间,或依托、借助、围绕该体育赛事在网络、社交等媒体平台,发生违反体育赛事规程规则,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体育道德规范、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省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省体育赛事管理单位”),牵头发起举办或组队并代表山东省参加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引导教育与惩戒处罚相结合,按照“谁办赛、谁负责” “谁参赛、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级分类分人群全覆盖监督、赛前赛中赛后全流程管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体育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构建体育系统赛风赛纪长效监管工作体系;
(二)指导监督省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和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等体育行业领域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三)协调推动其他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加强体育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促进体育职业道德建设;
(四)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省级体育社会组织按照相应章程规定、业务范围、职责分工,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细则和运行机制;
(二)制定完善体育竞赛规程规则,加强参赛办赛人员和单位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三)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办赛参赛等基本要求,推行体育赛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
(四)指导推动设区市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所属会员单位和体育赛事参赛单位等加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制订实施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时处理风险隐患,按规定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六)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任务。
第七条 体育赛事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等)应当建立体育赛事组织机构,承担体育赛事期间赛风赛纪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一赛四案”等制度,强化工作措施,加强赛风赛纪管理,有效防范化解赛风赛纪违规风险。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八条 省体育赛事管理单位应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训练、参赛的重要内容,经常性举办赛风赛纪教育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竞赛官员、观众等人员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第九条 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将赛风赛纪教育贯穿比赛全过程,结合开幕式、赛前联席会等,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进行赛风赛纪宣誓仪式、签订遵规守纪承诺书,强化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条 省体育赛事管理单位、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积极与各类媒体合作,常态化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四章 违规行为情形与处罚
第十一条 省体育赛事管理单位依据职责范围、管理权限,按照事实清楚、公开公正、错则相当、依法依规的原则,负责对赛风赛纪违规人员和单位进行认定、处罚。
第十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在注册参赛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违反注册交流、参赛资格等规定的;
(二)消极、虚假比赛,违反公平竞争精神的;
(三)操纵比赛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拒不退场、擅自进入比赛场地、蛊惑煽动他人闹事等故意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公共财物、恶意犯规等赛场暴力的;
(六)竞赛编排、赛程安排、比赛执裁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辱骂谩骂、拉扯推搡殴打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观众、竞赛官员等人员的;
(八)拒不执行竞赛规程规则规定,干扰竞赛组织工作,影响体育赛事正常进行的;
(九)就体育赛事作出不当言行,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利用比赛场所进行或纵容指使他人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十一)其它违反赛风赛纪情形的。
第十三条 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竞赛官员等人员和参赛单位,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以下处罚: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体育赛事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禁止本次体育赛事参赛或执裁执教1场以上;
(六)取消本次体育赛事参赛或执裁执教资格;
(七)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比赛成绩;
(八)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本项目体育赛事办赛参赛观赛、执裁执教资格;
(九)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十)在一定期限内纳入体育行业限制、禁业名单,停止、取消办赛参赛或从业资格;
(十一)按规定给予的其他处罚。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赛风赛纪违规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比赛发生2次以上严重违规行为的;
(三)2年内曾因违规受到处罚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发生违规行为的;
(五)指使、强迫裁判员、教练员、竞赛官员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等发生违规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按规定应当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赛风赛纪违规发生、查处等过程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查处期间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按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参加全国及以上比赛受到赛风赛纪违规处罚的,相关省体育赛事管理单位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追加处罚。
第十七条 因赛风赛纪违规被禁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禁赛期及期满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参加体育行业领域评先评优评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和科研项目、咨询课题申报等资格。
第十八条 省运会周期内(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受到以下赛风赛纪违规处罚的人员、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一)同一参赛单位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处罚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省运会参赛资格;
(二)给予取消执裁执教资格以上处罚的裁判员、教练员,不得参与本届省运会执裁执教工作。
第十九条 省运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市人民政府;相应市体育行政部门,4年内取消申办承办该项目(大项)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该项目(大项)省级体育赛事。
第二十条 体育赛事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对于观赛违规违法、严重失德失范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属于联合培养管理的运动员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按责任大小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培养协议有相关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查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赛风赛纪处罚决定。拒不执行、执行不到位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省体育赛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赛风赛纪违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赛风赛纪违规举报。
第二十六条 省体育赛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可独立或联合相关单位进行,处罚方式条款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多方式多条款一并使用。重大赛风赛纪违规案件查处、认定处罚应当及时向省体育局报告、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因赛风赛纪违规被禁赛4年以上的人员和单位,可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赛事违规管理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及比赛中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二十九条 对赛风赛纪处罚决定有异议的人员和单位,可依法依规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实施。
第三十条 对赛风赛纪违规查处中出现信息不准、证据不足、认定有误、惩处不当等情况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更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体育赛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宣传、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络,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通报工作情况,形成体育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合力。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体育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